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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立世之本,古人一再强调“一诺千金”,古时也有一些名士讲诚信的佳话流传至今。但到了现代,人们的诚信意识明显不如古人,所谓“空口无凭”,光是口头上的承诺已经无法再对人们形成约束,因此契约就诞生了。

相比契约,现在人们更常用的称呼是“合同”或者“协议”,但需要签订协议的事一定是牵扯到了双方的利益,所以在签订后往往会因为一些原因而出现纠纷,因此国家针对这一情况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作为裁定的标准。

今天就来讲一起男子包养小三,与之签下协议,最后因协议闹上法庭的案子。那么最后法院是怎么处理的?他们之间的这份协议又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事情的经过又是怎样?我们一起来看一看这起案子。

杭州的张先生是个住的有房、开的有车、存的有款的成功人士,他本人是一名富商,而且早已有了家室,并且育有一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但张先生是个喜新厌旧的人,与妻子结婚这么多年,他也渐渐对妻子失去了新鲜感。

李女士年轻貌美,性格开朗,她来到杭州最主要的目的是想要找个有钱人包养她,从此一步登天,过上衣食无忧的日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她与张先生结识了,张先生要找一个年轻貌美的女人当情人,李女士则想找个有钱人养自己,这不就巧了,于是两人便确定了关系。

但张先生并不想和妻子离婚,如果他因为喜新厌旧而离婚的事传了出去,势必会对他的名声和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而李女士也只是要找一个长期的“饭票”,对于张先生离不离婚她并不感兴趣,只要张先生能够给她足够的钱。

两人都心怀鬼胎,自然对于对方都有些不信任,所以张先生提出要和李女士签订一份“包养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张先生一次性拿出70万给李女士,而作为代价,李女士要一辈子当他的情人,不许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

如果张先生反悔,则为张先生违约,李女士可以无偿拿走这70万,但如果李女士违约,则要立即退还这70万给张先生。看了协议,李女士觉得没有问题,于是两人就都在协议上签了字。

之后两人便过上了一段甜蜜的生活,但仅仅三个月,事情就发生了转折。两人如胶似漆地生活了三个月后,张先生又开始喜新厌旧起来,他看上了另外一个年轻的姑娘,对李女士也渐渐冷淡,想要把她甩掉。

这时李女士也发现了端倪,于是她认为是张先生违约,想要拿着这70万和张先生断绝关系,但张先生哪里肯就这样将自己的血汗钱便宜了李女士,要求她将钱退还给自己,于是两人陷入了无尽的争执当中。

最后两人越闹越大,最后双方都起诉了对方,两人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这样的案子法院也很少接到,但既然两人提起诉讼,法院自然是要受理,并且找到一个合适的方法帮助他们解决这起纠纷。

因为两人签订了协议,所以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协议的规定去解决,《民法典》规定,如果是法律保护的协约,那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这条规定是针对受法律保护的协议,那么在判定张先生和李女士哪一方为违约方之前必须先要判定他们之间的这份“包养协议”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中对一份协议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中规定,有以下7种协约是不具备合法性的: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法律中虽未规定包养是违法的行为,但出轨、包养这类行为在我国的道德观念中是不受认可的,这类行为属于违背道德的行为,所以两人签订的所谓“包养协议”就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合同,自然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如果暂且将这份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抛开不谈,这份协议中,张先生的确是属于违约方,但如果法院判处李女士胜诉,那就意味着法律承认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会让一些女性认为这是一种盈利的方式。

所以法院最后驳回了双方的上诉,不再参与到双方的纠纷中去,两人的这场闹剧这才平息,后续他们就只能通过双方协商来决定这笔钱的去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中对于这种出轨的行为其实是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的,《婚姻法》中有规定,“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义务忠诚于对方,但不是所有的义务都是法律强制执行的,

像“夫妻忠实”这一义务就属于原则性义务,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强制,完全靠夫妻双方的个人操守来维持。但出轨、包养这种行为的确是违背道德的,不应该提倡,由出轨而衍生出的刑事犯罪也是屡见不鲜,所以夫妻双方还是要相互忠诚,相敬相爱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