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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的邓析是哪一领域的鼻祖(还原邓析的真实身份)春秋的邓析是哪一领域的鼻祖(还原邓析的真实身份)

邓析像

春秋战国时期,伴随着周王室的衰微,诸侯纷纷崛起称霸,作为维护周王朝统治秩序的上层建筑周礼遭到挑战,我国古代社会进入大变革时代。

这种社会大变革,在政治上表现为诸侯开疆拓土、相互征伐,大国兼并小国,最终形成了春秋五霸争雄和战国七雄并峙的割据局面,周王室的统治分崩离析,摇摇欲坠。

这种社会大变革,在思想文化领域表现为百家争鸣、诸子林立的思想极度活跃、文化极度繁荣局面的形成。

“诸侯异政,百家异说”,直接导致了周礼的衰微和“礼崩乐坏”。人们的思想挣脱周礼宗法等级观念的束缚,代表各个阶层、阶级诉求的思想家、政治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并提出自己的治国方略,“各著书言治乱之事,以干世主”(《史记·孟子荀卿列传》),于是儒家、墨家、道家、法家、阴阳家、名家、纵横家、兵家、杂家等学派林立、百家争鸣,我国思想文化史进入思想大碰撞大繁荣的黄金时代。

在这一时期璀璨的思想天空中,春秋末期郑国大夫邓析绝对算得上一颗耀眼的星辰。

与儒家的孔子、道家的老子、墨家的墨子等学派领袖不同,邓析具有多种面目、多重身份。他的体制内身份是郑国大夫,实实在在的国家高级公务员;同时他还是与惠施、公孙龙齐名的名家创始人,号称诡辩第一人;更重要的是他还是历史上第一个私人立法者、第一个普法者和第一个讼师,即中国律师的祖师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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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铸刑书于鼎

邓析的五重身份,奠定了他在我国思想文化史上的杰出地位,尤其是后三种身份成就了他在我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崇高地位,却也因此要了他的命。

第一重身份:郑国大夫,体制内国家高级公务员。

《礼记》曰:“夏后氏官百,天子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可见,从夏朝开始,大夫就是介于卿和士之间的一种官职和爵位,大部分是靠宗亲分封得来并且是世袭的。因此邓析作为郑国大夫,属于贵族阶层,是体制内真正的国家高级公务员。

然而,作为郑国大夫,邓析的政绩似乎没有可圈可点之处,相反他把主要精力用在对抗当时郑国执政官子产的政令法规上,处处与子产对着干。

据《吕氏春秋・离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就是说,作为大夫,邓析不但不维护执政官子产的权威,不执行子产的政令,而且想方设法处处对抗处处拆台。

《吕氏春秋・离谓》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子产执政时,郑国人经常把批评朝政的文书张贴悬挂起来,以这种方式议论政令得失,子产下令禁止“县书”;邓析就教人把意见写在信上直接送达官府;这种“致书”的办法又被子产下令禁止,邓析又想出把意见书藏在其他物件里传递的“倚书”办法。就这样,子产不断下达禁令,邓析见招拆招、应对之法无穷。

面对邓析这个桀骜不驯的下属,子产的态度如何呢?

“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这里邓析的行为就像《三国演义》里的杨修,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丢掉了卿卿性命。

关于子产杀邓析一事,虽然《列子·力命》《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汜论训》《盐铁论·疾贪》等古籍均有记载,但笔者更认同《左传》里邓析被姬驷歂所杀的记载。

《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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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公布成文法

此外汉代高诱注《吕氏春秋》、唐颜师古注《汉书·艺文志》等也对子产杀邓析一事提出质疑。据近代学者钱穆考证,《左传》定公九年邓析被杀时子产已死去二十一年了,因此钱穆也认同“驷歂杀邓析”说(《先秦诸子纪年·邓析考》)。

无论如何,邓析被执政者所杀,则是不争的事实。

第二重身份:名辩之学的倡导者、“名嘴”邓析高超辩术的秘诀。

邓析是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之一名家的先驱。名家以逻辑思维和名实关系为研究对象,以善于论辩而著称,因此,擅名辩之学者也称“辩者”“察士”。

邓析思想敏锐、知识渊博、能言善辩,是春秋末期“辩者”之泰斗,辩术高超,借用现在一个流行词,堪称全国第一名嘴。邓析名嘴一开,词锋所指,所向披靡。

那么邓析的高超辩术有什么秘诀呢?

一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即善于换位思考,从不同角度审视同一件事,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吕氏春秋·离谓》记载:洧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这是关于邓析“两可说”辩术的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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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讼案

故事是这样的。有一年新郑境内的洧水发大水,淹死了一个郑国富人,尸体被一个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属想赎回尸体埋葬,可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很高。富人家人就找邓析想办法,邓析说:安心等着,对方只能卖给你,因为除了你,再没有人会向他买。过几天那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家人听了邓析的话,就耐心等着。

富人家不来买尸体,捞到尸体的人就犯愁了,就来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要急,对方只能在你这里买到那具尸体,你一文钱也不要少!捞到尸体的人一听,心里也踏实了。

这个案例展示了邓析无与伦比的思辨能力。同一件事,邓析却推出了两个截然相反但却都言之有理的结论。这种看似厉害的辩术的秘诀,其实就是换位思考法。

邓析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世人,任何事物都具有多面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同一件事就会得出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因此裁决者应懂得换位思考,尽可能找到兼顾双方的利益的平衡之法,才能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即辩证思维的萌芽。

名嘴邓析的高超辩术最为人诟病的除了“好治怪说、玩琦辞”,就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了,时人以为混淆是非、愚弄百姓而冠之以诡辩术。

但仔细分析,笔者以为,邓析这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辩术,看似“是非无度”,却蕴含着朴辩证思维的科学元素,恰恰是邓析思想中最可宝贵的。

我们知道,辩证思维是以发展变化的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它与“非此即彼”“非真即假”的逻辑思维相对立。以辩证思维观察事物,同一时间里事物可以存在 “亦此亦彼”“亦真亦假”的情形。

西方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说的就是河水是流动的,虽然河还是那条河,水却不是原来的水。

辨证思维是认为世间万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一种世界观。所以辨证思维模式在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时,常以全面的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问题,而不是以片面的静止的眼光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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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私制竹刑

从这个角度来看邓析的“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辩术,其实是以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事物及其之间的关系。在他眼中,是非对错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为非、非可以为是,是与非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是中有非,非中有是,是非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正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时有还无。

正因为邓析娴熟运用辩证思维模式,所以他总是能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因此邓析的辩术就给人一种“好治怪说、玩琦辞”的怪诞感觉,但却总能“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怪而有理,令人信服。

第三重身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私人立法者,“竹刑”制定者。

在春秋以前的漫长历史时代,法律完全由贵族统治阶级掌控,平民百姓一直不知道法为何物,更谈不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直到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官子产“铸刑书”后,法律才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公之于众。

子产此举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比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公布早了约一个世纪,可以说是世界历史上的首创。

子产的这一壮举,当时遭到了很多批评。保守派晋国名臣叔向批评子产铸刑书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

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激进派邓析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也表示不满。

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认为“先王”及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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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刑

于是邓析做了一件在当时来说震古烁今的大事:“欲改郑所著刑制,不受君命而私造竹刑”。就是说邓析为了反对子产所铸的刑书,在没有受到国家命令的情况下自己私自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子产体现礼治的“刑书”。

邓析把自己制定的法律条文刻在竹简上,因此称为“竹刑”。竹简比铜鼎便宜又便于阅读传播,因此“竹刑”在民间广泛传播大受欢迎,使法律开始走向民间,走向民众。

第四重身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普法者,聚众讲法。

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使过去秘而不宣的刑法条文人人所知,为人们研习法律与诉讼创造了前提,从而出现了民间研究和学习法律的现象。

邓析对法律条文很有研究,顺应人们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的趋势,邓析聚众讲学,招收门生,直接讲解、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的方法,成为我国历史上一个法律培训者和普法者。

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讲解法律时,总是站在与子产的“刑书”相对立的立场上,驳难其原则与规定,引导人们利用刑书的漏洞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邓析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他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能够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关名词概念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因此邓析普法效果非常明显,大受民众欢迎,来向他学习法律诉讼的人多得不可胜数。

第五重身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讼师、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子产公布成文法后,社会上就出现了专门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讼师,邓析就是当时讼师中最出色的代表,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

邓析不仅传授法律知识,讲解诉讼技巧,还亲自参与诉讼实践,帮着老百姓打官司。

《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口灌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这个记载告诉我们三个信息。

一是当时诉讼很盛行,老百姓打官司很普遍。这说明子产公布成文法和邓析制竹刑的先进性,同时也看到邓析普法效果很好,“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二是邓析做律师帮人打官司或开展法律咨询是收费的。“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邓析按照按照案件的大小与复杂程度收取不同费用,复杂难办的大案件收一件外衣,简单好办的小案子收一条短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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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聚众讲法

三是邓析是当时业界翘楚,名嘴一开,官司必胜。他凭借“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辩证思维,不仅使“可与不可日变”,而且达到了“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的地步。一句话,只要邓析出马,没有赢不了的官司。

邓析这些类似于现代社会中律师的活动,在中国法制史上首开律师先河。他的做法和经验被后来的法家所继承,成为“法治”学说的组成部分。

在邓析的倡导下,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郑国兴起了诉讼浪潮,催生了讼师这一行业的出现。但邓析的思想和行为太超前,遭到了当时保守派的激烈反对,认为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非十二子》)

于是公元前501年,为了维护国家纲纪,执政大臣驷歂将邓析杀害。然而,邓析虽然为自己的法律理想献出了生命,但他的《竹刑》却被国家采用,在郑国得到推行。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以一己之力制定竹刑、劝人诉讼、聚众讲法、甘为讼师,最后以身献法,无愧为我国法家学派响当当的先驱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