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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中子产为什么杀邓析(邓析赎尸犯了什么错误)春秋中子产为什么杀邓析(邓析赎尸犯了什么错误)

邓析画像

春秋末期郑国新郑人邓析,是中国思想文化史上一位大名鼎鼎的思想家。

他学识渊博,擅名辩之学,是诸子百家之一名家的先驱;他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彻底否定周礼的革新者;他“私造竹刑”,是我国第一个私人立法者;他聚众讲法、帮人诉讼,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开创性贡献,是我国讼师即律师的祖师爷。

这样彪炳史册的成就,有一项就足以青史留名。厉害的是,邓析却将这些堪称伟大的成就集于一身。说他牛,那是真牛!

然而,被众多光环加持的邓析,命运却很悲惨。公元前501年,年仅44岁的邓析,被郑国执政者姬驷歂所杀(一说为子产所杀,笔者认同驷歂所杀说)。

如此天纵英才,为什么落得身首异处的悲惨结局?

从职场处世的角度看,主要原因是邓析触碰了不能触碰的职场禁忌。

一是处处针对上司,严重渎职,破坏国家法令的执行力。

邓析是郑国大夫,属于贵族阶层,妥妥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他的职责应该是执行好执政官颁布的政策法令。如果认为政策法令不利于国家的发展强大,作为大夫,他可以上书建言献策,帮助执政官完善政策法规。即使上司不采纳,也可以保留意见,决不能因此反对甚至阻碍政策法令的执行。但我们看到的邓析,却是反其道而行!

春秋末期,周王室衰微,作为维护王朝统治秩序的上层建筑周礼对人们的约束力减弱。在这种礼崩乐坏的大背景下,如何对待周礼,郑国当时出现了两种观点,一是以子产为代表的改良派,二是以邓析为代表的革新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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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两可说”经典案例尸讼案

邓析任大夫时,郑国的执政官是著名的改革家子产。子产与邓析,是上下级关系。

子产作为郑国执政官,站在维护贵族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立场,没有全盘否定周礼,对周礼采取继承基础上加以改良的态度,并据此在郑国实行了“铸刑书”等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

邓析则从平民出身的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出发,主张”不法先王,不是礼义”,对传统的周礼持批判否定态度,并且对子产的改良进行抵制和批判。

二人对待周礼的不同态度,属于思想学术层面的不同见解,他们之间可以展开讨论和论战,这在春秋末期周礼衰微的文化环境下是很正常的。

然而,一旦某种学术思想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并据此制定出的政策法令,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必然要求令行禁止,需要全体官员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才能使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否则,就是渎职,说严重点就是犯罪。

子产是执政官,他从当时郑国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周礼进行批判地继承,据此推行了 “都鄙有章”“庐井有伍”以及“作封洫”“制丘赋”“铸刑鼎”等一系列符合实际、有利国家强大的改革措施。

作为下级的邓析,基于对子产学术思想的不认同,进而对子产的改革进行坚决抵制和批判。

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也就是说子产每发布一项政令,邓析都要进行批评和指责。如果仅仅停留在批评和责难还则罢了,问题是邓析还想尽办法针锋相对地进行了成功抵制。

《吕氏春秋・离谓》记载了这样一件事:“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子产执政时,郑国人“县书”议论朝政,子产下令禁止“县书”,邓析就以“致书”应对;子产下令禁止“致书”,邓析又以“倚书”为难。就这样,子产不断下达禁令,邓析见招拆招、应对之法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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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帮人诉讼

就是说,作为郑国大夫,邓析不但不维护执政官子产的权威,不执行子产的政令,而且想方设法处处对抗处处成功拆台。

邓析的这种行为,严重突破了处世底线,触犯了职场大忌:

从上下级关系角度来看,邓析以下犯上、失其顺逆,严重损害上司子产的尊严和权威。

从履行职责的角度来看,作为郑国大夫,邓析不但不执行政令,还想方设法阻碍和破坏国家法令的推行,犯了严重的渎职罪。

这里明面上看起来邓析聪明绝顶,让子产束手无策,颜面扫地,但实际上他显摆的只是小聪明,却缺乏处世为人的大智慧,势必引起上司的不满和厌恶。

二是未经国家允许,私自立法,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

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使过去秘而不宣的刑法条文人人所知,为人们研习法律与诉讼创造了前提。这本是一件大好事,但邓析却因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制定了一部刑法,并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我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和制度,任何个人、任何机构都没有私自制定法律的特权。邓析私自立法,就是将个人意志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就是现代社会也无法容忍,何况是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

如果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只是渎职的层面,那么邓析私造竹刑就已经上升到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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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刑

国家制度的层面。邓析离断头台更近了一步。

三是聚众讲法、劝民诉讼、帮人诉讼,收取费用,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邓析不仅私造竹刑,还聚众讲法,招收门生,直接讲解、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的方法,扩大竹刑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讲解法律时,总是站在与子产的“刑书”相对立的立场上,驳难其原则与规定,引导人们利用刑书的漏洞为自己争取权益。因为邓析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他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能够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关名词概念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因此邓析普法效果非常明显,大受民众欢迎,来向他学习法律诉讼的人多得不可胜数。

“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从《吕氏春秋・离谓》这段记载来看,邓析讲法,帮人打官司不是做免费的公益事业,也不是进行免费司法救助,而是按照案件的难易大小收取不同费用。从“学讼者,不可胜数”来看,邓析讲法作律师的收入不菲。

邓析的这些行为,又犯了两个致命错误。一是以私刑对抗国家正式法律,扰乱正常司法秩序;二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整天讲学做律师谋取私利。

四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邓析学识渊博、能言善辩,帮人打官司时总是胜诉。

那么,他为何总能稳操胜券呢?

“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

《吕氏春秋》中这几句话,道出了邓析总是打赢官司的原因:邓析研究法律条文,善于钻法律空子,没有是非标准,只要出了钱,他想让官司赢就能赢,他想让官司输就一定输。虽然失去是非标准,但邓析辨术高超,“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官府没办法推倒他,因此他经常推倒官府的定论。这就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其结果就是是非不分、舆论混乱,加之邓析的追随者甚众,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了国家统治秩序,成为执政者的祸患。此时邓析已经把自己成功推上了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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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聚众讲法

“郑国大乱,民口灌哗。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吕氏春秋》)

《荀子・非十二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从以上两条记载表明,邓析所作所为起到的作用是“欺惑愚众”“不可以为治纲纪”,造成的结果是“郑国大乱,民口灌哗”,成为执政者的绊脚石,那么搬开这块石头,就是执政者的必然选择。于是,邓析被杀,“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这十二个字,字字千钧,足见邓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民心向背、是非标准和国家法律的正常运行。到了这步田地,神仙也救不了邓析!因为个人学识越好、能力越强,却不能为国家所用,对国家的危害就越大。只可惜,聪明如邓析者,也终究没有参透这个道理。

戴尔·卡耐基在《人性的弱点》一书中引用了心理学家弗洛伊德说过的一句话:”凡你我所做的事都起源于两种动机,性的冲动和能成为伟人的欲望。”

以此来看,邓析的行为的驱动力,大概是“成为伟人的欲望”。因为他处处针对子产,处处压制子产,从破坏法令的执行,再到私造竹刑、聚众讲法、帮人诉讼,目的似乎都是想证明自己处处超过子产。这种强烈的好胜欲望驱使着他,使他忘了职场规则和国家法度,最终一步步走向不归路。